双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条 双鸭山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双鸭山市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双鸭山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双鸭山市慈善资金及专项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和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优抚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宣传教育。开展慈善理念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慈善文化,传承慈善美德,提高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和道德水平。
(七)研究培训。组织专家学者和慈善工作者,对慈善文化、慈善理论和慈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对相关慈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八)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市内外、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相关业务的实体及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十)发展本会团体会员,对会员单位的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一)培养树立慈善典型,表彰奖励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同心向善、共创和谐的社会氛围。
(十二)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双鸭山市民政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四)审议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双鸭山市民政局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双鸭山市民政局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督促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社会捐赠款的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有关实业和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工作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按章程规定从社会捐赠款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二)会员会费;
(三)定向捐赠的工作经费;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款利息;
(六)兴办实体及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双鸭山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双鸭山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双鸭山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双鸭山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双鸭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双鸭山市民政局,经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 月 日经双鸭山市慈善总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双鸭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双鸭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